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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5-00263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5-06-02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5〕7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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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拟定的《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办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5年5月)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工作,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带动面较广的龙头企业,形成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协调发展的龙头企业集群,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全市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苏政发〔200247 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扶持企业规模大、金融信誉好、产品质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龙头企业,通过它们把分散经营的农户带入激烈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组织领导

1.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计经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荐所辖区域的各级龙头企业,并协助管理各级龙头企业;市发展计划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推荐并协助上级管理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2.成立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专家组,由市发展计划委、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开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粮食局、市民营企业局等部门熟悉此项工作的人员组成,在每次认定或监测之前,专家组负责对各县、区推荐的龙头企业进行认定评审。

三、基本标准

1.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主营产品。符合全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属高附加值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并积极创立名牌产品,有有效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标准要求。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和相应生产技术规程。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品产销率在95%以上。

3.规模效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总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及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8亿元以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养老统筹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4.负债信用。申报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或由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应等级的资信证明。

5.带动能力。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申报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带动500户以上,其中本市农户要在300户以上(从事特种种植、养殖业的可适当放宽)。建立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基地、农户以订单形式签订农产品收购协议。对基地、农户有优惠政策和必要服务措施。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交易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基地原料或货物应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80%以上。对主动与专业农户共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形成“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形式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扶持。

6.市场份额。申报企业的体制完善,有与市场相适应的竞争经营机制,申报企业的产品销售辐射面较广,有较大市场潜力,在全国、省内占有一席之地。

7.研发机构。具有独立的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等的技术机构,不断提升企业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对已形成产业链条,虽然企业规模较小,但是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企业也予以重点扶持,并适当放宽条件。

四、申报方法

l.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发展计划局(计经局)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由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向市计委推荐。

2)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计经局)根据本办法的基本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征求本级财政、农业、农开、海洋与渔业局、民营经济局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向市发展计划会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编写的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2)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

3)企业工商登记复印件。

4)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或由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应等级的资信证明。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资产和效益评估书。

6)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7)县、区发展计划局(计经局)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认定评审

材料审查。评审工作组的专家对各县、区上报的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查企业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凡企业的各项指标中有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的,未按要求报齐申报材料和未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的,均为审查不合格。

全面考察。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的企业列为入围企业。由评审工作组分县、区对入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调研。听取介绍,讨论、提出问题,企业及时解答工作组提出的问题。

研究决定。将上报材料真实、实地考察如实、符合标准的企业明确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公示公告。通过一定范围和途径,对入选的市级龙头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结束后,由市发展计划委上报市政府发文公告。

六、监测评价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企业每月10日前向市发展计划委报送统计报表(附件2,各县区汇总后上报)。对市级龙头企业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对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推荐一批优秀龙头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授牌。

对本年度监测不合格的,或者不履行与农民已签合同义务,企业产品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相应补充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发展计划委每年上半年公布监测结果。

经监测如有下列行为的为监测不合格:企业的当期指标有未达到本方案要求基本标准的,企业拒绝参与监测的,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其它事项   

1.市级龙头企业以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发现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要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2.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龙头企业名称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县、区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备案,同时做好相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市计委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3.关于经营性指标的统计口径。只计算龙头企业自身各项指标,不包括原料基地在内(依法入股除外)。如龙头企业是集团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出口创汇”三项指标对集团核心(层)企业及其合资、控股企业按全口径统计,其它企业暂不统计;其它指标只对集团核心企业进行统计考核。

4.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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