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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5-00027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2-13
标 题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15〕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春节和元宵节即将来临,我市居民有在“两节”燃放“孔明灯”的习惯,燃放“孔明灯”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云台山森林防火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本文件已经废止。 文件下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春节和元宵节即将来临,我市居民有在两节燃放孔明灯的习惯,燃放孔明灯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云台山森林防火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动员市民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各级教育部门、各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广大市民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应及时向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市公安局110、工商局12315、城管局12319,安监局85820993。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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