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682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12-31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6〕19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现将《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全面实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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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06〕19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全面实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凡在政务公开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各级政府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社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的,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其工作岗位或者依法免去其所任职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弄虚作假、搞假公开;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敷衍应付;

(四)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务公开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亦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八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应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通报,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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