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0019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2-19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4〕1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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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4〕1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218

 

 连云港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科学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引入政府采购公开竞争机制,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探索建立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和社会化供给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推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管理要求,妥善处理与原有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衔接,有序调动社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二)建立推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手段,形成符合实际、协调有力、规范高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三)强化预算执行。强化公共服务购买资金源头管理,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规范资金审核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四)注重绩效管理。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五)发挥市场作用。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导向功能,推动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对由公共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基本养老服务、社会困难人员救助、规划和课题研究、会议和展览服务、基础设施管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生态环境建设、财务审计劳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劳务、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教育医疗和就业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优先列入政府购买范围。

  (二)采购管理

  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1.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2.科学制定采购文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准确设置承接主体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编制合理的采购预算,既要节约财政资金,也要保证承接主体的合理利润,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3.周密组织采购活动。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广、影响范围大、履约周期长、标准要求高的特点,制定不同行业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通过适当划分采购批次或标段、合理确定合同期限等办法,维护公共服务的稳定与效率。

  4.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公共服务购买合同,严禁转包行为。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和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其他权利义务。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5.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三)其他形式

  结合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四、相关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研究建立当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和制度措施,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1.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制度,牵头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主体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服务采购实施办法,负责具体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对承接方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考核。

  3.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各项条件。要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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