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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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工资问题
内容: 我是9月1号入职,劳动合同上面写的是计件工资制。这个月10号发工资,按约定我应该拿6500,单位今天只给我打了6000块钱,另外给了我500元超市卡,说可以直接在单位里的超市买生活用品。我不同意,但是人事也不给我退超市卡里的钱。另外我上个月中秋节加班的,我这个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单位还没有支付我加班工资。我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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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按照规定,中秋节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安排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加班工资的结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200%
3、用人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以有价证券代替加班费、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拨打12333选择5号键进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专席。劳动监察举报投诉专席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专席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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