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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经济补偿和我的未休年休假
内容: 我是2013年到现在这家公司上班的,现在公司效益不是很好,传言可能会倒闭,假如说是真的,我一个月工资五千多,能要多少经济补偿?2018年6、7月份我请了一个多月的病假,工资到手就剩一千多,会影响经济补偿吗?并且公司2018年没给我休年假,我能要多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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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通过连云港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和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您病假期间的工资是应算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中的,按照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应发数来计算您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3)根据您叙述的情况看,如您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同时又没有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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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