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 连云港
信件详情
信件信息
主题: 这个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合法的吧?
内容: 我们厂时忙时不忙的,有几个月经常加班,一个月能加六七十个小时,单位也没付加班工资,问班长,说是申请了个什么时间制度,按规定到年底的时候统一结算。最近我家里有事,在考虑辞职,和班长提了下,班长说厂里应该不会批的,那我想按没付加班工资和厂里谈,是他们违法在先,我要和他们要赔偿的。我这么做是有法律支持的吧?
流程信息
回复时间:
回复信息:
您好:感谢您通过连云港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加班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和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3)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上述规定,如您与用人单位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连云港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答复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