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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单位应该怎样支付给我工资和赔偿
内容: 我下个月预产期,公司在我休产假期间是应该给我发工资,还是等生育津贴下来以后直接给我?如果发工资的话,对标准有没有规定?等产假休完,我想请三个月哺乳假在家带小孩,公司说我请假可以但是只给我交保险不付工资,这样违不违法?我的合同明年4月到期,人事说先不续签,等哺乳期结束再考虑,这样的话,将来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这段时间付我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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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通过连云港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江苏省 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 工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 产假或者休假前 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您单位应当在您产检期间正常支付您原工资待遇,待您产假结束后,报销的生育津贴如高于您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差额部分。
2.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依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休不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如单位同意,需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支付您工资待遇。因此,单位说只交保险不付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顺延至“三期”结束。因此,用人单位说待您哺乳期结束后再考虑是否续签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期间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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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