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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违反试用期规定有没有补偿
内容: 公司和我签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我同事三年的合同也是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样约定试用期违不违法,要是违法我能要求赔偿吗?如果单位在试用期解除我,我能要求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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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通过连云港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单位关于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该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规定并且劳动者已经履行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用人单位需向您支付赔偿金。如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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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