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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单位应该给哪些赔偿呢
内容: 我亲戚今年58岁,去年在单位受了工伤,今年4月劳动能力鉴定下来是九级,单位没给他交保险,工伤什么的都是自己去做的,单位只赔了他医药费和养伤那几个月的工资,有个一次性补助金不肯给,而且到现在还没给他交保险,我们想让他以没交保险的由头跟单位提辞职,想问下单位要赔偿哪些费用,大概按什么标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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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通过连云港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您的亲戚是男性且没有办理过退休或退职手续,以单位未交保险提出解除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一方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保,另一方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连云港市按照办法标准下浮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 万(连云港市按照办法标准下浮10%)、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0元/天及工伤康复的医疗费用等。
如果您的亲戚为女性,或男性但是办理过退休或退职手续。则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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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