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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内容: 我到现在这家公司上了两个多月班,进公司的时候人事就给我看了一个公示,大概意思是我这个岗位按季度实行综合工时,当时我也没多问,现在发现一些问题。忙的时候我们要从早八点上到晚八点,只有中午给一小时休息,国家规定每天上班不超过8小时,我们上11个小时是不是违法了?有时候周末还要上班。这个月发加班费,我感觉算错了,人事就拿那个公示给我看,说是因为不忙的时候我们只上五六个小时班,少上的和多上的抵扣掉了,而且周末上班不用付加班费,我觉得他说的没道理,有这种样子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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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感谢您通过连云港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连云港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根据您叙述的情况,虽然您单位在某日或某周的工作时间超过了8小时 ,但是,如果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不属于违法行为的。 如您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了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一)项,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您和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产生争议的,建议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连云港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答复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