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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摩托车载客营运的通告

  • 时间:2006-06-22 00:00:00
  • 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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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区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合法运输经营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在市区集中整治摩托车载客营运通告如下:

一、严禁摩托车载客营运。市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自2006年6月23日起,对从事摩托车载客营运行为进行专一项集中整治。

二、对违反本《通告》继续从事摩托车载客营运的,由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不服从依法管理、采取无理取闹等非法手段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构成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2006年6月23日起,摩托车载客营运经营者不再从事载客营运的,相关部门不予追究其本《通告》发布前的载客营运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区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疏导、限制、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措施。

五、本《通告》自2006年6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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