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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1-19 15:20:39
  • 来源: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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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1日市十四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确保规章顺利实施,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1年8月12日,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了《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税发〔2021〕51号),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范围、征收方式、缴费渠道和有关管理问题。由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和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修订原有的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市城管局按照9月25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高质量完成《办法》起草工作,2021年10月,征求了市区城管系统意见,共反馈修改意见11条,采纳10条,因涉及修改收费标准未采纳1条。2021年10月至11月,先后征求各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等18家单位意见,并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有4家单位反馈了9条修改意见,采纳6条、部分采纳3条,形成《办法》送审稿。2021年12月,根据市司法局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后,最终形成《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5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明确定义、征收范围、职责分工、征收方式、机制建立、制度创新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市市区(不含赣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定义。《办法》中的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

(三)征收范围。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制定了惠民政策: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居民,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职责分工。明确了涉及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职责和分工。市城管部门负责拟定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文件并指导实施,市税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住建、人社、医保、市场监管、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五)征收方式。一是明确流程。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流程、委托代征以及退费和追缴程序进行了明确。二是做好衔接。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收取。三是确定代收手续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应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征收金额的3%拨付。

(六)机制建立。税务、城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每季度核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解决收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征收对象相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数据的交互运用和综合分析,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

(七)制度创新。一是积极推进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落实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费政策,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达标处理的,可以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二是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奖补政策。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的,可以给予奖励和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区制定。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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