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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谋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2-15 09:55:29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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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重要讲话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主要依据“关于转发农村防控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重要‘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政策意见的通知”(苏肺炎防控办【2020】3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

二、目标任务

支持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恢复正常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确保蔬菜、果品、肉蛋奶、粮食、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供应,做到农村疫情防控和保障农业生产“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三、主要内容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强信贷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开工急需的少量资金,通过网络申请,简化办理程序,优先放贷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休闲观光农业等行业的经营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经营主体,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连云港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对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财政贴息补助,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2%。对经营主体的流动资金支持,可给予单户总量不高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担保费减半收取。(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江苏农担连云港分公司、市农发集团)

3.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鼓励没有参加政策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积极投保,进一步简化赔付程序。对受疫情影响损失较大的种养殖经营主体给予适度保费补助。对渔船互助保险和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给予适度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强化重点领域扶持

4.积极争取财政扶持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经营主体,积极组织申报2020年部省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加快审核审批,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经营主体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5. 强化对“互联网+农业”扶持。鼓励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定额奖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6. 强化农副产品主体支持。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时复工复产,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副产品日常供应。支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种苗、种畜禽)、“菜篮子”产品加工配送等主体尽快恢复生产供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提供交通便利条件

7.落实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持有《“菜篮子”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优先顺畅通行;对未持证但经核实属于运输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车辆,要最大限度予以保障。打通农产品运输“最后一公里”,确保每个经营主体至少有一条道路畅通无阻连接到国、省道。(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减轻主体运营负担

8.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免收租金。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

(五)提升服务主体水平

9. 加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部省组织的境内外展销活动,寻求合作机会,参展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连云港海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0.加大高素质农民培训力度。对承担市场保供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纳入年度农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相关知识及生产经营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

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各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涉及范围

本通知支持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五、执行标准

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具体的执行标准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出台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注意事项

通知所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支持外,还享受《市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20〕13 号)中的相关政策。

七、关键词诠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信贷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开工急需的少量资金,开辟融资绿色通道,优先放贷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经营主体,可予以适当延期。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并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货款利息给予财政贴息补助。对经营主体的流动资金,可给予单户总量不高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鼓励没有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新型经营主体积极投保,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赔付程序。对渔船互助保险和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给予适度保费补助。

二是强化重点领域扶持。积极争取财政扶持资金。各县区统筹现代农业发展、农业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资金,加快审核审批,尽快发挥财政资金对特殊时期“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效益。强化对“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扶持。鼓励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电商交易平台,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强化生产经营主体复工复产支持。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畜禽饲料、农资经营等从事生产、生活必需品的经营主体优先复工复产。要优先使用本地农民,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三是提供交通便利条件。确保运输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车辆优先通行,并实行双向免费。确保通往蔬菜保供基地、畜禽(水产)养殖场、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关键场所的道路畅通无阻连接到国、省道。

四是减轻主体运营负担。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免收租金。对承租集体和其他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单位或个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是提升服务主体水平。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加销对接服务,优先推荐“菜篮子”保供单位集中采购。鼓励大型商超、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采购商优先采购市内“菜篮子”产品。加强技术指导与培训。组织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联系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对承担市场保供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纳入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训计划,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经营技能等方面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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