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解读> 文 字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时间:2021-10-08 17:22:52
  • 来源:市司法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调整背景

当前,中央和省市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对疫情防控中困难群众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为此,省市两级政府连续两年把法律援助纳入政府民生工程,2021年省政府实施“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拓展工程”要求“各地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市政府也将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为4500名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列为政府50件民生实事。我局作为牵头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积极采取织密“10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推进“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等一系列务实举措,攻坚克难、奋发进取,提前完成市政府民生实事指标,但与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此外,法律援助申请标准设置偏高,与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不相适应。目前,全省12个设区市已经将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四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 号)“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定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四)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16〕72 号)“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综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申请标准。明确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之前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为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援助范围由低保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

(二)扩大免除经济状况审查范围。明确对于特困供养对象、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年满七十周岁或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已经获得司法救助或社会救助的人员等15类群体,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免除经济状况审查并简化申请流程,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优化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积极回应民生需求,进一步拓展申请渠道、简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质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注关爱弱势群体,对于高龄、孤寡、失能、失独老人以及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取消法律援助范围限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援助服务,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切实把民生实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