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主要目的为建立和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
二、主要内容及意义
(一)明确了房源建设和筹集方式。本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包括新建、收购和盘活,对实施主体的产生方式和房源户型限制都有具体要求。
(二)对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本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以及申请和审核工作流程,是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
(三)对分配流程和后续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本办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流程和后续管理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不可上市交易的特殊属性。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特点
(一)基本概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支持政策,划拨土地、限定套型面积、申购条件,限制房屋处分权利,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面向城市工薪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引进人才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以需定建、以需定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的原则开展房源建设和收购工作。根据申请与需求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房源筹集计划。
(三)“封闭管理、不得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全生命周期封闭管理,只能作为保障性住房管理和使用。保障家庭分配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严禁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其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四)“政府回购”。如保障家庭因离开本市等原因不再需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申请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综合房屋折旧等因素确定。房屋折旧按每年1.5%的折旧率予以核减,使用年限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若使用年限除去整数外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作价补偿,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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