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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工作”政策解读

  • 时间:2021-12-13 17:18:09
  • 来源:市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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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主要依据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3年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布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所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章节所规定的条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各级人民政府职能,即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应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级项目名录体系;在名录建立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又文化主管部门组成专家评审机构,明确评审程序。在此基础上,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就我市而言,自2007年市政府公布第一批全市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以来,已开展了七批评审工作。

开展第八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命名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扎实推进江苏连云港山海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健全壮大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体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确立并公布。截至目前,全市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222项(不含扩展项目),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6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3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83项,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名录体系。根据分级保护原则,列入各级名录的非遗项目都分别落实了保护主体、保护计划和保护措施,省市级非遗名录各县区全覆盖。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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