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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19-11-10 09:31:48
  •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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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控,防范存量债务风险,禁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保障公益性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连云港市实际,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连云港市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我市《暂行办法》共18条,按照举借债务合法合规、偿债资金来源能够覆盖所借债务、谁借(欠)债务谁负责偿还、从严从紧规范管控的原则,从举债主体、资金用途、审批流程、债务偿还、存量化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5类主体不得举借债务。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和公立医院、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风险指标值超过预警值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是明确举借资金的用途。事业单位申请举借债务必须是因为自身公益性事业发展所急需的建设性项目,不得承担与本单位不相关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建设性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且必须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平衡及债务偿还方案。

三是明确举债审批流程。事业单位债务实行年度额度控制,批准额度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事业单位申请举借债务原则上实行集中审核报批制度,需要举借债务的事业单位,于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前提出下一年度举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随同部门预算“二上”报送市财政局。

四是明确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事业单位必须按借款协议如期偿还举借的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偿债资金要严格按原定的债务偿还方案筹集。原定还款资金渠道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五是积极妥善处置存量债务。全面清理和锁定事业单位存量债务,严格控制债务展期或续贷,切实履行存量债务偿还责任。考虑到我市实际,各事业单位要科学制定限期化解方案,要按照原定还款渠道或偿还方案,或通过拓宽渠道、盘活资产等统筹资金归还到期债务,原则上要求存量债务只减不增。

出台我市《暂行办法》,既是为了贯彻中央、省和市有关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政策规定,也符合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实际情况的需求;出台我市《暂行办法》,细化了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偿还等具体要求,明确建立了严格的举债审批制度,禁止新增各类隐性债务,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举债融资行为,严格控制债务资金支出,督促事业单位化解存量债务,对于有效防范事业单位债务风险,促进我市公益性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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