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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1-12-31 09:21:44
  •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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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中央和部、省、市高度重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2018年12月2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相关部委以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连云港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2019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机制,并健全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配套制度。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进一步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全省各市尽快修订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安部、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省相关部门也联合下发文件,就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号)、公安部 中央编办 民政部 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号)和《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二、《办法》制定的意义

这次对原《办法(试行)》)进行废旧立新,既是贯彻落实省《条例》和上级文件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基于现实需要,切实解决制约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健康发展的一些体制性问题的实际举措。《办法》的修订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厘清了职责权限,并对警务辅助人员监督管理和职业保障等作出详细规定,标志着我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在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上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办法》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央和部省最新部署要求,对照省《条例》各项规定,市公安局经过精心准备、深入调研,以《办法(试行)》为基本框架,紧密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牵头对《办法(试行)》进行了修完善,同时书面征求了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职能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审议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办法》的研究起草,继续沿用《办法(试行)》整体架构,全面对照省《条例》各项规定,对部分不符合上级新规定的条款予以修改。《办法》分总则等七章,内容从四十一条增加至五十二条,修改部分主要涉及总则,职责、权利、义务,招聘,管理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章节的内容主要情况为:

《办法》第一章总则共七条,比原《办法(试行)》增加了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办法》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共八条,比原《办法(试行)》增加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的十类行为规定,修改了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即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相关工作,赋予了警务辅助人员明确的职责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现状。

《办法》第三章招聘,共九条,增加了优先招录和组织宣誓的相关规定。该章对应聘的条件、不得录用的情形作了部分调整,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应聘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规定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等七类不得录用的情形被缩减为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等六条。

《办法》第四章管理监督共十一条,取消了“关于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依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的规定。此章更加注重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增加了警务辅助人员回避、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此外,还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管辅的总思路。

《办法》第五章保障共十条,增加了明确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总量、平均工资水平的核定、医疗机构对因公负伤警务辅助人员的救治、因公牺牲警务辅助人员遗属抚恤、特困供养、警务辅助人员先进事迹宣传以及对其本人及近亲属的保护等内容,这些规定进一步增强广大警务辅助人员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五条,增加了关于非法制造、贩卖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标识行为的处理、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等内容。此外,还增加了警务辅助人员不按规定履职造成损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等规定。

《办法》第七章附则共两条,与原《办法(试行)》意思表述相同。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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