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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解读

  • 时间:2019-05-21 10:27:59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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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执法检查抽查是全面贯彻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重要措施。根据《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等文件规定,我市起草了《连云港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列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重点。《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政府部门要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二、《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二)《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四)国务院2018年6月28日召开的全国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

三、《实施意见》的涉及范围

《实施意见》将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为“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

(一)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建设。市司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并指导全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建设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发应用和维护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通过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来完成。

(二)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部门权责清单,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超过2次的抽查对象,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超过2次的抽查对象,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企业,有投诉举报的,要重点检查。

(四)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监管领域各类主体情况、执法监督事项,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建立健全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产品、项目、行为等。名录库应该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检查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内容要根据市场主体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五)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并进行动态管理。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建立执法检查专家库,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六)建立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经过部门的法制审核后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包括被抽查对象范围、抽查事项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的时间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制作具体的抽查方案,明确抽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七)坚持依法全面履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将抽查工作与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依法全面履职。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执法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监管领域、监管对象和随机抽查原则,制定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并向社会公布。

(八)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双随机抽查法制审核制度,事前严格审核抽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检查。落实双随机抽查的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依法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建立“双随机”抽查的公示制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应链接双随机抽查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信用中国(连云港)平台,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事项清单、监管责任清单、抽查任务和抽查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九)规范实施抽查检查。各级政府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规范抽查程序,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对被抽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简述和处理情况等内容。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抽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检查结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列入联合抽查计划的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切实减轻分散检查对市场主体造成的负担。相关部门应于联合抽查前制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报市司法局备案,经审定后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

联合抽查应当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立项启动,制定联合抽查计划。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成员单位、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时间等。参与联合抽查的机关,应按照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和“双随机”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联合抽查组经过牵头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一次性完成联合抽查,各相关单位分别录入检查结果及处理结果。

(十一)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要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

(十二)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市“双随机”工作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加强信用中国(连云港)平台建设,抽查结果要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快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对监管主体的全过程信用约束。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协调合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五、《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工作平台。市司法局建立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的开发应用和维护,对依法实施的抽查事项,严格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规范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二)完善双随机工作平台“两库两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该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向社会公示。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对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建立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制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抽查对象范围、抽查事项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的时间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对象和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被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并通过系统后台对抽查对象进行标注。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市司法局备案,经审定后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

(四)落实“三项制度”,规范“双随机”抽查执法行为。完善双随机抽查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落实双随机抽查法制审核制度,事前严格审核抽查计划和方案,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落实双随机抽查的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可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五)规范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的基础上,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联合抽查计划应明确抽查事项、牵头部门、成员单位、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时间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报市司法局备案,经审定后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按照“一次抽查,集体会诊,全面体检,综合施策”的要求,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联合抽查计划,组成联合抽查组经过培训一次性完成联合抽查。各相关单位分别录入抽查结果及处理结果。

(六)强化运用,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应链接双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连云港)平台,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加强信用中国(连云港)平台建设,抽查结果要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快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对监管主体的全过程信用约束。

六、《实施意见》的执行标准

按照全面覆盖、依法监管、公正高效、规范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信用支撑,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七、《实施意见》的改革创新

一是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名单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

二是建立专业专家库辅助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少、执法专业性强或跨部门抽查缺少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名录库,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的补充。专家作为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辅助人员,提供专业咨询和执法建议。

三是推进三项制度建设与双随机抽查工作深度融合。建立双随机抽查的法制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抽查计划和方案,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双随机抽查全过程记录制度。采取书面、录音录像等方式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建立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制度,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依法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并强化结果运用。推行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联动。各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行联合惩戒。在公开抽查结果的基础上,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对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信用监管平台通报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及意义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双随机抽查工作水平,确保有效监管。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建立双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队伍建设力度,配齐配强法制审核队伍,充实并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夯实双随机抽查队伍基础。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双随机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各级财政要把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双随机抽查所需经费统一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加大双随机抽查的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为双随机抽查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严肃督查考核。各级政府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制定考评标准,督促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等方式,依法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专家访谈、政策解读、专题报道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进展和工作成效,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开展,防范了监管部门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压缩了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双向寻租空间,降低了“监管俘获”发生几率;加快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助力克服市场监管的“信息瓶颈”。

注:"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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