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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解读

  • 时间:2018-09-20 10:38:29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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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不断拓展,交易项目的不断增加,各类针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案件也呈现出增加的趋势,投诉形式复杂多样,且投诉人时常是多头投诉,四处举报。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及受理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的定义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行为。

三、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程序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公共资源交易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投诉受理部门视情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四、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投诉人拒绝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五、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受理有关部门视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应当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可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自行终止。

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包含内容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事项;(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七、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建议由监察机关及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委托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考核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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