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

  • 时间:2025-10-09 16:23:03
  •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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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板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开展高效运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工作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明

确,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通知用于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所述投诉均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产生的投诉,所述监管部门均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第二条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市本级项目投诉的审查受理和调查处理,指导各县区(功能板块)的投诉处理工作。各县区(功能板块)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 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和公共利益为重的价值导向。

第四条 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管辖权属、主体资格、提出程序、提出期限和投诉材料完整合规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提出人送达《投诉受理情况告知书》。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或监管部门超过期限未作是否受理答复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受理日。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异议前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作出书面异议答复后,异议人认为异议处理过程或结果违法违规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以下情形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二)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三)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之日在20日及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之日在10日至19日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提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对招标人处理异议的情况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可以向招标人发出行政监督意见。

(一)投诉人依法依规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可以责令招标人依法受理;

(二)对于已经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在未查清事实或争议事项尚无定论的情况下作出异议回复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三)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书面答复的,

可以责令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

(四)对于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招标人仍予以受理并暂停招标程序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履行招标程序;

(五)监管部门发现招标人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将相关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部门。

招标人收到监管部门送达的行政监督意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文书告知投诉人并抄送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监管权限的部门提出投诉;对于本辖区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视为具有监管权限。

第八条 投诉人应为所投诉项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指以下主体:

(一)项目招标人;

(二)招标项目的使用人;

(三)本可参与资格预审或投标,但因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四)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分包人;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出投诉的其他主体。

监管部门审查投诉主体资格时应当对提出人的身份、劳动关系、授权委托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到场配合。

第九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有效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对招标人不受理异议提出投诉的,自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之日起计算;

(二)对招标人接收异议材料后不作书面答复提出投诉的,自超过规定的答复时间的次日起计算;

(三)认为招标人的异议处理结果违法违规的,自收到或视为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计算;

(四)对无需先提异议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投诉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五)投诉有效期限的最后1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投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或通过规定的网络渠道送达电子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

(三)认定其违法违规的文件依据;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线索。

第十一条 经审查,投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提出人: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

(二)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或未提供真实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超过规定的投诉期限的;

(四)应当先提异议的事项未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

(五)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明确请求的;

(六)招标人已暂停招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恶意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遏制。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主体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投诉行为。投诉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恶意投诉:

(一)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

料进行投诉的。投诉材料中包含按照现行规定其不应掌握的内容,而相关主体无法给出合理说明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二)以投诉为要挟向其他相关主体索要钱物,或要求分包部分工程、转包全部工程的;

(三)其他与维护其合法权益无关的投诉。

以下情形视为以阻碍项目进展或不当竞争为目的,可以认定与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无关:

(一)异议处理过程已经证实异议人所提事项不属实,相关主体继续基于该不实事项提出投诉的;

(二)异议处理过程已经证实异议人所提事项不成立,相关主体无新的证据、依据,继续就该事项提出投诉的;

(三)无明确主张或无正当请求,但坚持提出投诉的;

(四)相关主体非所投诉项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但坚持提出投诉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与维护合法权益无关的投诉行为。

属于恶意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依据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驳回投诉的,如果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的有效线索,应当查清事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相关主体进行函询或约谈,并制作书面记录;

(二)对投诉材料中提供的证据进行完善和核实;

(三)对投诉材料中提供的有效线索进一步取证;

(四)对必要的文件资料进行调取;

(五)其他有利于证实违法违规行为和完善证据链的调查问询或现场取证。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查证违法违规行为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不得随意扩大调查取证范围,不得对超出监管职权或与投诉无关的内容进行问询和查证。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处理投诉过程遇到以下情形,原则上应通过市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

(一)涉及法律法规适用或专业技术问题,监管部门难以有效判定的;

(二)涉及大型及以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或评定分离的项目的投诉;

(三)其他社会影响面大、争议性强的投诉。

专家评议意见可以作为监管部门决策和判定的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汇总现有证据、法律依据和专家评议意见,组织内部集体讨论、综合研判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按照规定通知相关主体。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 各县区(功能板块)监管部门应当于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或投诉处理决定书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人送达的投诉书和监管部门作出的《投诉受理情况告知书》或《投诉处理决定书》报送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收相关主体给与的钱财物,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市招标办负责具体实施并指导落实,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连建发〔2018〕96号文件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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