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3-05-08 11:06 访问量: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界定的各类群体:(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三)特困职工家庭的;(四)残疾的;(五)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八)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下同)。用人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