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时间:2018-05-28 1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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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征字〔2018〕5号

为了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公共利益需要,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决定对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实施征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

二、征收范围: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详见规划红线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海州区房屋征收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海州区朐阳街道办事处、海州区幸福路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

1.合法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

2.摊位证房屋以项目指挥部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

1.合法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

2.摊位证房屋以项目指挥部公布的时间为准。

九、现场接待地点: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指挥部办公室。

十、现场联系方式:0518-85255310。

十一、监督举报电话:

1.海州区纪委第五纪检组0518-85211136。

2.海州区纪委朐阳街道工作委员会0518-85432006。

3.海州区纪委幸福路街道工作委员会0518-85437537。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防灾减灾,彻底消除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海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并进行综合改造。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房屋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5号);

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8.《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

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18〕42号);

10.《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连建征监〔2018〕124号);

11.《区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8〕41号);

12.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

海州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海州区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海州区朐阳街道办事处、海州区幸福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范围

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红线范围内A地块1-10区、11区部分、13区部分的房屋及构筑物(详见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六、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

1.合法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

2.摊位证房屋以项目指挥部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

1. 合法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

2. 摊位证房屋以项目指挥部公布的时间为准。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市国土部门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四)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确权。

(五)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一、合法产权房屋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可以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建房〔2011〕77号文和连建征监〔2018〕124号文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确权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调换、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按照“公开公平、配合优先”的原则,采用“依据业态、兼顾意愿、分批进行、先签先选”的规则进行选铺。项目指挥部作为选铺实施责任主体制定选铺办法,组织相关业态组、各工作大组(小组)及专业组人员共同实施。具体时间按照项目指挥部公告的时间为准。

3.过渡方式:项目指挥部已经安排进行自行或统一过渡,并已签订《临时经营过渡安置协议》。按照连政规发〔2011〕4号文和海政发〔2018〕41号文规定,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与被征收人结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及各项优惠奖励费用。

4.安置房源:《海州白虎山批发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项目A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建的A2区、A3区、A4区、A5区及A7号楼。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按实结算。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性质有争议的,由市国土部门予以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连政发〔2011〕128号文和海政发〔2018〕41号文执行。

(六)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七)补助及奖励

1.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项目指挥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按24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3.签约及搬迁奖励。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予以下列奖励;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

(2)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计算。

(3)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

4.关于未认定房屋的奖励。2016年8月1日前建成的被征收房屋,除按照连政规发(2011)14号文已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外部分的房屋:

(1)在土地权属材料认定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成本法评估以奖励形式给予补助,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2)在土地权属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成本法扣减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评估以奖励形式给予补助,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5.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二、摊位证房屋认定、奖励与补助

对积极配合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摊位证持有人,给予以下奖励与补助,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与补助。

(一)房屋面积认定。以摊位证或与房屋主体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摊位证无记载面积或摊位证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面积为准。

(二)房屋性质认定。以摊位证或与房屋主体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登记性质为准,无登记的以现状实际用途由工作组和指挥部政策组共同确认,确认表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三)对摊位证房屋的安置采用按摊位证房屋的认定面积“收一奖一、靠户型调换、补齐差价”进行置换新市场房屋,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摊位证房屋的补助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建房〔2011〕77号文和连建征监〔2018〕124号文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完全产权的市场价格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同类用地基准地价),安置时与所置换房屋价值补齐差价。

2.选房办法:按照“公开公平、配合优先”的原则,采用“依据业态、兼顾意愿、分批进行、先签先选”的规则进行选铺。项目指挥部作为选铺实施责任主体制定选铺办法,组织相关业态组、各工作大组(小组)及专业组人员共同实施。

3.安置房源:《海州白虎山批发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项目A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建的A2区、A3区、A4区、A5区及A7号楼。

4.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按实结算。

5.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6.由房屋置换签约户在《海州白虎山小商品市场及周边地块(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部分)摊位证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置换房屋差价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四)经认定的违法建筑和非法占用摊位,不予奖励。

(五)其他补助及奖励

1.搬迁、临时安置补助按照《临时经营过渡安置办法》执行。

2.房屋置换签约户可以享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价格优惠,具体优惠如下:

(1)房屋置换签约户在结清“收一奖一”提升产权部分差价款后,超出“收一奖一”房屋面积部分价格按新商铺评估单价优惠10%;

(2)《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时限内选择银行按揭,补齐差价款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按揭手续的,超出“收一奖一”房屋面积部分价格优惠1%。

3.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每平方米300元。

4.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房屋置换签约户积极配合海州白虎山批发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海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和摊位证持有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办理上房手续。被征收人和摊位证持有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和摊位证持有人自负。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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