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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2-09-11 11:4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  )负责规范全市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调处地质勘查活动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查审批与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培育、管理、规范全市矿业权市场,维护全市矿业秩序;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十一)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全市测绘工作的行政措施,强化全市测绘宏观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全市测绘市场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管理市测绘计量工作。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帮助市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十五)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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