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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 时间:2020-01-30 08:37:58
  • 来源: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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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和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延迟我市企业复工。

通知指出,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县区、各功能板块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连的人员,各县区、各功能板块、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审核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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