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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时间:2022-11-08 11:13:36
  •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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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8:30-12:0014:00-17:00春秋冬季:30-12:00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2323613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受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关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在 http://218.94.78.90:8080/czqyZxbl填报。

五、办理材料

(一)申请超一年贮存的危险废物贮存条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

(三)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2323613      

监督投诉方式:0518-82312782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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