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委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企业示范智能车间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8-07-24 00:00:00
  • 来源: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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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经信(发)局,市开发区、徐圩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安局:

       我委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企业示范智能车间认定办法(试行)》,请遵照要求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724

 

连云港市企业示范智能车间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高端发展,提升我市智能制造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示范智能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市示范智能车间评审、认定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组织。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智能制造及应用企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在连云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3.企业应有智能制造建设规划,拥有能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的技术研发机构和一定规模的智能化人才队伍;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示范智能车间的车间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1.智能装备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50%

2.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3.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4.车间环境实现智能监控。根据车间生产制造特点和需求,配备相应的车间环境(热感、烟感、温度、湿度、有害气体、粉尘等)智能监测、调节、处理系统,实现对车间工业卫生、安全生产、环境自动监控、自动检测、自动报警等智能化控制,安全生产防护符合行业规范要求,车间废弃物处置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车间部署的互联网、局域网、物联网、以太网和现场总线等网络环境具备较好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恢复等能力,实现安全可控。

5.物料配送实现自动。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6.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7.资源能源消耗实现智能监控。建立能源综合管理监测系统,主要用能设备实现实时监测与控制;建立产耗预测模型,车间水、电、气(汽)、煤、油等消耗实现实时监控、自动分析,实现资源能源的优化调度、平衡预测和有效管理。

8.车间与车间外部实现联动协同。车间与车间外部信息系统实现联通,相关数据实现自动接收、自动反馈;集成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及仿真系统、MESERPDCS等信息与自动化系统,车间之间实现管控一体化。

9.经济效益明显提升。车间实施智能化改造后,劳动强度大幅降低,工作环境明显改善,生产效率明显提升;不良品率显著降低,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显著降低,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七条 企业对照基本条件可进行自我评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车间,所属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县、区经信(发)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连云港市企业示范智能车间申请表》;

2.《连云港市企业示范智能车间发展情况报告》。《发展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申报单位和申报车间的基本情况;申报车间对照本办法第六条九个方面的基本条件,认真阐述相关情况;申报车间在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绿色制造等方面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智能车间建设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申报材料由所在县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预审后,分别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经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市企业示范智能车间名单,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责任 、义务

第九条  被认定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智能车间及相关项目。

第十条  被认定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724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经信委办公室                                           20187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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