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市区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市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内农村村民新建住房(以下简称农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新建住房是指拥有宅基地使用证明的村民个人新建供本人(家庭)居住的住宅。
第三条连云港市规划局是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新建住房规划管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农房建设应当符合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等有关城乡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农房建设的申请:
(一)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农村居民点内;
(二)在已列入拆迁(征收)范围以及根据城乡发展确需控制的范围内。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四邻意见及房屋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四)国土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鉴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设计图纸及相关说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事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农房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三)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查勘并审查报批材料;
(四)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情况、从业情况、原宅基地情况、拟建新房位置、新建房屋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和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相关内容。
(五)依据申请材料、公示意见或者听证意见等规划必备的资料,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建筑体量等;
(六)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验线,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实。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实。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不包括公示时间)。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农房建设,逾期自行失效。
第九条农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及设计图纸或通用图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对上报材料调查核实,不能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或有隐瞒、欺骗等行为的;
(二)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农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十一条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市区农(林)场居民新建住房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连云港市规划局。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