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依据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新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的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面积)为供热计量单位收取采暖费。 ②封闭阳台与客厅、卧室连通的或者与客厅、卧室隔开但增设散热设施并由供热单位供热的,按证载其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封闭阳台与客厅、卧室及房间隔开的、未增设散热设施的不计收采暖费。 ③楼梯未与用房封闭为一体的不计收采暖费。 ④房屋采暖面积的确认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