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联合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文请见附件文档)。此项新政,旨在引导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呈现出如下亮点——
■ 出台背景
法律法规支撑 ▶▶ 浅层地热能是可再生能源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采用热泵技术利用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供热与空调,具有良好的节能与环境效益,符合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利国利民。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已将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主要途径之一。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地源热泵前景可观 ▶▶ 地源热泵是一种利用地球所储藏的太阳能资源作为冷热源,进行能量转换的供暖制冷空调系统。地源热泵机组可以节约30--40%的供热制冷空调的运行费用,1KW的电能可以得到4KW以上的热量或5KW以上冷量。地源热泵机组运行时,不消耗水也不污染水,不需要锅炉,不需要冷却塔,也不需要堆放燃料废物的场地,环保效益显著。地源热泵机组的电力消耗,与空气源热泵相比也可以减少40%以上;与电供暖相比可以减少70%以上,它的制热系统比燃气锅炉的效率平均提高近50%,比燃气锅炉的效率高出了75%。
江苏地源热泵资源丰富 ▶▶ 我省内滨江临海,河流纵横,湖泊星罗棋布,海水资源和污水资源十分丰富,浅层土壤温度在17℃左右,具有发展地源热泵系统独天得厚的条件。地源热泵系统取水涉及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其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但由于这项工作是一项新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对如何办理此类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也有不同的认识,十分有必要予以规范。
同时,为鼓励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必要对鼓励类地源热泵系统的水资源费进行减收或者免收,支持国家节能减排、节水减排政策。为此,经省水利厅、物价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商,联合制定本《办法》。
■ 主要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89-2009等。
■ 内容概述
规定了地源热泵系统的定义和分类 ▶▶ 《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
规定了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职责分工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费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了地源热泵系统建设需要履行的手续 ▶▶ 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我省鼓励发展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限制发展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规定了不予批准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几种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地源热泵系统建设:(1)项目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的;(2)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3)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面沉降较重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4)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5)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地下水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井距达不到合理的影响半径,或者回灌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浪费和污染的;(6)开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回水可能对地表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者闭式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地表水体不满足项目设计条件的;(7)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可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8)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和凿井备案手续的。
规定了地源热泵系统的验收要求 ▶▶ 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和施工,竣工后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规定了地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费减免规定 ▶▶ (1)闭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循环冷却水部分,免收水资源费;循环冷却水的补充部分按实际补充水量征收水资源费。(2)开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按实际取水量的3%征收水资源费。(3)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实现全部回灌的,按实际取水量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不能实现全部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停,关停前的取水按实际取水量全额征收水资源费。(5)污水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免征水资源费。同时,明确规定享受水资源费减免政策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在建设和运行地源热泵系统过程中,随意浪费和污染水资源,或者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不予减免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