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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跨县区)

  • 时间:2022-11-08 11:14:56
  • 来源:连云港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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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跨县区)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体育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夏季:下午14:00-17:00)

咨询方式:0518-85817897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当事人申请 

五、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领导签字并盖章,)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举办者要具备健身气功站点法人资质);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双方合同或者协议)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要有资质证书,管理人员要有公安的无不良记录证明);六、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六、办理流程

批准: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开展健身气功活动 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核: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受理: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九、审批结果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跨县区) 

十、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5817897        

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6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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