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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时间:2023-05-06 09:57:28
  •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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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二、部门信息

海州区行政审批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0、11、12、13、14号综合服务全科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00;春秋冬季 :上午 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0301234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行政机关

受理条件: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3)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4)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5)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6)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材料

(1)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申请书,拟拆除的公共体育设施介绍资料,专家论证意见。

六、办理流程

(1)申请 0.1工作日 无

(2)受理 0.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 0.1工作日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 0.1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5)制证发证 0.1工作日 无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同意批复

十、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或者规划部门批准。

增补依据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301234

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0518-8032200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0322000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hz.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79&iddept_yw_inf=11320706MB1812342L400103300200001&ql_kind=10&iddept_ql_inf=11320706MB1812342L4001033002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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