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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如何处罚

  • 时间:2017-08-24 12:01:23
  • 来源: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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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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