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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 时间:2018-11-29 12:02:27
  • 来源:社保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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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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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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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合山风景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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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养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饲养小型犬;除教学、科研、警务等特殊情况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饲养狼犬、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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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倡依法文明养犬,不虐待和遗弃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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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民养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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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符合规定饲养的大型犬应当佩戴嘴套),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犬只进行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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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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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型商场,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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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须征得司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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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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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予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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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民养犬应当按规定对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定期检疫。犬只出现狂犬症状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农业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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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劝阻,并责令整改;在限制养犬地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将犬只迁出限制养犬地区;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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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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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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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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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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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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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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