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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时间:2018-04-28 12:00:04
  • 来源: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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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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