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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博物馆服务规范

  • 时间:2018-11-29 12:01:13
  • 来源:教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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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博物馆服务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及《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结合江苏省博物馆事业现状和发展要求,制定《江苏省公共博物馆服务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国有公共博物馆(含纪念馆、陈列馆等),其他博物馆参照执行。

二、服务设施和环境

第三条 博物馆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自成系统,馆内各服务区域环境整洁、美观、舒适。

第四条 博物馆领(售)票处、检票口设在入口处显著位置,有明显标识,并有《参观须知》公示。出入口设置合理,能保证有足够流量的观众出入。特别展览需要售票,应在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符合规定的本馆馆牌,主入口及各楼层有展厅和公共服务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公告,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第六条 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讲座、论坛等活动,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条 博物馆公众区域为无烟区,禁烟标识明显。

第八条 博物馆公众服务设施齐全,配置合理;须配备有无障碍设施及专用标识,方便残障人群。

第九条 博物馆应为观众提供有关广播服务,观众流量较大或发生意外时及时广播,维护秩序,避免混乱。

三、服务对象和开放时间

第十条 国有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纪念馆应按规定对社会公众实行免费开放(特殊展览除外),鼓励其它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博物馆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节假日期间,博物馆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第十二条 博物馆若因故闭馆,应最少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遇到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必须临时闭馆的,应及时告知公众。

四、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特色,举办主题鲜明、具有特色的基本陈列和题材多样、形式新颖的临时展览。

第十四条 博物馆应具有完善的博物馆进社区活动计划并有效实施,积极开展流动博物馆等送展览下基层活动。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为观众提供讲解服务,编写适合不同群体观众的讲解词。讲解员讲解内容准确,口齿清楚,语言流畅。有条件的博物馆应为观众提供多种语言服务、语音导览服务等。

第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设立观众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耐心解答观众咨询,免费提供馆内宣传资料和轮椅、童车、存包等便民服务。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数字化服务,建立博物馆网站或网页等数字化服务平台,提供馆藏文物和陈列展览等情况以及服务内容介绍,服务平台内容要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博物馆应积极利用每年世界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开展各类有关博物馆、考古发掘、文化遗产保护等宣传活动。

五、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举止端庄大方,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

第二十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应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主动引导观众有序参观。因故离岗时,须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安防设备完好且定期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举办各类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在显著位置设立观众意见箱(簿),公开监督电话或电子邮箱,接受观众监督。对观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复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须每年定期开展一次以上观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向馆内读者随机发放观众满意度调查问卷,征求观众意见。调查表发放数量,省、市、县公共博物馆分别不少于1000500200份,回收率不得低于80%。对回收的观众满意度调查表应及时分析,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可作为江苏省各级公共博物馆绩效考评依据,解释权在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文物局。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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