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及负责人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发)局,市开发区经发局,徐圩新区经发局,各重点用能企业:
为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工作,促进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要求,决定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及负责人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
本通知附件1中列出的139家市重点用能企业。
二、备案材料
1、连云港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和能源管理人员聘任情况备案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源管理人员聘书或文件复印件;
4、能源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培训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以上备案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备案时间及方式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
2、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能源管理岗位及负责人备案的组织实施,各县、区经信(发)局、市开发区经发局、徐圩新区经发局负责协调工作。请各重点用能企业将备案材料报送到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备案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并提交电子文档。
四、工作要求
1、能源管理岗位及负责人备案是抓好节能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重点用能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符合要求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切实开展节能工作。
2、各县、区经信(发)局、市开发区经发局、徐圩新区经发局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做好本区域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管理岗位及负责人备案的落实工作,督促重点用能企业按时完成备案材料上报,并做好备案信息的初审工作。
3、市节能监察中心对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未按时上报备案的重点用能企业,将依法实施监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重点用能企业,不能申请节能补助项目。
4、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管理岗位及负责人应明确其岗位职责,并保持相对稳定,备案后如发生变动,用能企业应在人员变动后30日内,将变动人员情况上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和企业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联系人:陈庆华、朱行善
邮箱:lygjnjczx@163.com
电话/传真:0518-85455336、85455429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东盐河路市级机关办公区4号楼
邮编:222006
附件:1.连云港市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2.连云港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备案表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连云港市经信委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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