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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行发放给退休的因工伤致残的员工一笔伤残补贴,其个人所得税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 时间:2017-08-18 12:00:07
  • 来源:经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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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的规定,二、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具体包括:(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四、减征幅度(一) 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级数1,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减征比例100%;级数2,全年应纳所得税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减征比例50%;级数3,全年应纳所得税额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0。(二)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因此,退休的因工伤致残的员工收到单位发放的伤残补贴,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该员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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