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投资者设立演出经营场所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许可如何办理?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第三款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营场所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款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第三款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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