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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的通知

  • 时间:2017-11-30 00:00:00
  • 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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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和《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最边缘的群体。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关系到民生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街面巡查协同机制。即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以公安干警、城管队员、综治网格员、社区工作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社会组织和热心市民为补充的街面巡查队伍,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第一时间被发现和救助。

二、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街面巡查,重点巡查居民生活小区、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市民政局:充分发挥牵头、协调、指导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街面巡查等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救助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和街头救助工作,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积极发动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热心群众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报告工作。

市公安局:各相关警种在开展街面巡查工作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市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对突发疾病人员,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及时制止在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交通信号灯路口等危险区域的流浪乞讨行为。

市城管局:指导各级城管执法机构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告知、引导工作,协助公安、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指导民政部门在市区设立救助引导牌。

市卫计委: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街面突发疾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周边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引导和报告工作,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及时向市救助管理站通报相关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协调沟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听取各成员单位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街面巡查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是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发现报告、身份查询、救助帮扶等环节表现突出的成员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个人,领导小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小组将通报全市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是注重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途径宣传救助管理政策,介绍救助管理成效,帮助人民群众和流浪乞讨人员及时知悉政策内容和求助渠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不劳而获的职业乞讨行为,传播社会正能量;注重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媒体和公众客观理性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及赣榆区可参照本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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