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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部门出台新规 流动就业人员市内转移社保更方便快捷

  • 时间:2017-07-17 15: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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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部门制定下发《关于社会保险关系市内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的出台进一步方便了参保群众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按照新规,参保人员在市内流动就业,只需用人单位或本人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提出申请,其它的审核、确认、转移接续等程序,都由新参保地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同时对金保系统的社保转移模块进行了优化,减少了参保职工办理转移时来回跑腿的麻烦,也提高了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经办的效能,基本实现当天办结。

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字幕)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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