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推行“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 全市物业纠纷近九成调撤结案
近日,笔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与市住建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法院通过深化巡回审判、推行“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以及构建多元解纷机制等措施,积极融入全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大局,今年上半年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同比下降23.6%,审结2068件(含旧存493件),调解撤诉率达87.54%。
当前,全市物业纠纷案件呈现纠纷类型日趋多元、群体性纠纷数量较多、矛盾化解难度较大等特征。全市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常态化开展物业纠纷案件巡回审判活动,以个案示范裁判带动批量纠纷高效化解。联合住建部门、街道、社区及物业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建立梯次化解体系,努力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同时深入街道、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和典型案例宣讲,引导业主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明晰法律义务边界。
市中院民五庭庭长严伟晏在发布会上通报了4起物业纠纷审判典型案例,涵盖业主共有权、物业服务转委托、侵权责任、群体性纠纷化解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意义。其中“唐某诉某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唐某系案涉小区业主,该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某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管服务。某物业公司在未履行法定表决程序的情况下,于2016年在小区电梯内安装电梯刷卡控制系统(梯控)。唐某认为此举侵害了其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梯控装置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加装梯控系统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审期间,某物业公司补充提交调查材料显示,当前超过法定比例的业主明确表示不同意拆除梯控。法院认为,拆除梯控同样属于关系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司法裁判应尊重小区业主的自治权利和共同意愿。在多数业主已认可梯控现状的情况下,为维护小区管理秩序稳定和多数业主利益,不宜判令拆除。该案判决对于规范物业服务和引导业主依法自治具有双重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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