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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许可

  • 时间:2017-08-22 1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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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发布)第四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限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2、《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2、船主身份证(户口簿)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3、出海船舶5寸彩色近期照片2张,船体全貌、船名号清楚;4、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5、《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有效船舶证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事程序 受理(窗口即时)→审查(受理单位1个工作日)→审批(边防大队10个工作日)→发证(受理单位3个工作日)→归档(1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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