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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营运“黑车”处理标准

  • 时间:2017-08-26 12:00:21
  • 来源: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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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苏运法【200888号《关于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的意见》文件精神,依据罚过相当原则,统一标准,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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