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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 时间:2017-02-01 12:00:26
  • 来源: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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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46项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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