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公证证明材料
减少公证证明材料。
生效时间:2017年9月8日。
失效时间:无。
知识内容:依据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司法行政聚焦富民 15 项举措的通知》坚持精简便民原则,对住所地、死亡、学历、学位等四类公证事项,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由公证处主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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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公证证明材料。
生效时间:2017年9月8日。
失效时间:无。
知识内容:依据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司法行政聚焦富民 15 项举措的通知》坚持精简便民原则,对住所地、死亡、学历、学位等四类公证事项,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由公证处主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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