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6163号建议的答复

  • 时间:2026-08-21 15:58:28
  •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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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丽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物业费按公摊面积计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费按公摊面积计费问题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收”。

当然,物业服务的计价方式、服务标准等相关事项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业主确有需要按公摊面积计费的,需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但在成本无法明显降低的情况下,按照公摊面积计费,分摊到每户的物业费单价就会明显提高。

举例说明:假设A业主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20㎡(含公摊20㎡),现行物业费交纳费用为:1元/月/㎡×120㎡×12个月=1440元/年。改为公摊面积计费后,物业费单价就要调整为:1440元/年÷12个月÷20㎡=6元/月/㎡。

二、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打折问题

连发改收费发〔2020〕35号文件规定:“已符合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6个月(含)以上未入住的或入住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在空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修装饰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空置房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普通住宅前期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70%交纳的政策已经执行多年,从执行情况来看,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该政策基本满意和接受。

三、关于违法违规收费监管问题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物业收费政策的调研,推动《连云港市物业管理条例》早日启动立法程序。同时将继续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物业收费乱象整治力度,不断化解收费类矛盾纠纷。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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