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如何测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
 
      来源:灌云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6-19 03:47 访问量: 
 
      
      
      
      
      
       
        
         测算财产状况主要通过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书面授权,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依法依规查询核对申请人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领、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领、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3.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
                     
                     
                     
                      
                       
                        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3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6.家庭财产不符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