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库> 民生保障

异地看病城镇医疗如何报销?

  • 时间:2018-04-12 12:00:19
  • 来源:社保就业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转外就医条件

1、 经本市市级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 因医疗需要而本市又缺乏相应的医疗设备或专业技术人员。

3、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需转外检查、治疗者,可按程序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二、 转外就医程序

符合转外条件者,市级定点医院组织院内会诊—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名出具病例摘要并附会诊结果,填写《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转外就诊审批表》—患者或其家属签名—医院医保办审批、盖章(单位在岗职工须由患者单位签署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转外就诊医院原则上限于南京、苏州、上海和北京等较大以上城市的公办市级以上的一所三级医院。

三、 转外医疗费用报销

转外后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转外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外购、外诊费用,需由就诊医院医务科、医保办明确原因并提供证明。

在开通省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数据上传后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四、 转外医疗待遇

经批准转外就医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负担5%,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转外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未按规定办理转外手续而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个人应先负担50%后再按规定报销。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